- 一、条例背景与重要性
- 二、第二十一条内容解读
- 三、条例执行与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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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条例背景与重要性
血吸虫病危害
血吸虫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不仅威胁人类健康,也对畜牧业造成巨大冲击。其传播主要通过钉螺这一中间宿主,因此在有钉螺分布的地区,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为有效防治血吸虫病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十一条核心地位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有钉螺地带的划定、管理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是条例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对于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第二十一条内容解读
划定与公告有钉螺地带
根据条例,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需会同同级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部门,依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并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这一步骤是防控工作的基础,确保公众了解高风险区域。禁止性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这些禁止性行为旨在减少人畜与钉螺的接触机会,从而降低血吸虫病的传播风险。警示标志与损坏责任
在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需设立警示标志,并保护其不被损坏或擅自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或移动警示标志,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增强了防控措施的可视性和执行力度。检疫与治疗要求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发现患病家畜或携带钉螺的植物,需分别实施药物治疗和杀灭钉螺,未经检疫的家畜和植物不得出售或外运。这一措施有效防止了病原体的扩散。三、条例执行与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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